红花基金 2008-8-23 12:05
完善分红制度更好引导长线投资
2008-8-23 - 证券日报
□ 阎岳
依法引导、鼓励和强制上市公司分红,使广大投资者依法分享到投资回报,强化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机制,这是《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希冀达到的目标。
长期以来,证监会将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纳入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范畴,积极支持、推动、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01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和分红派息的关系有过规定。
2006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须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经过监管部门和市场各方长期不懈的努力和推动,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逐步改善。
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家数逐年增加,比例稳中有升。2005年至2007年,实施现金分红的上市公司分别达621家、698家、779家,占所有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5%、48%、50%。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模逐年增加。根据对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情况的统计,有779家上市公司进行了现金分红,占1558家上市公司的50%;送红股家数148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9.5%;派现总额2757亿元,占2007年净利润9483亿元的29%。近三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总金额逐年创新高,自2005年至2007年分别为729亿、1163亿、2757亿。
虽然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分红的比率尚存一定差距,但参与分红的上市公司覆盖面已有较大拓展。从分红占上市公司净利润的比例看,英国、日本和中国香港的上市公司约拿出40%至50%的利润用于分红。我国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占净利润的比例近年在30%左右。从分红公司占上市公司总数的比例看,英国、日本、德国、法国支付现金股利公司占一半以上,我国发放现金股利的公司比例也已占全部上市公司的50%左右。
完善的现金分红机制,也将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有明确而稳定的预期,有助于其进行长线投资,并形成价值投资理念。但这些制度需要管理层监督落实,并严格执行,才会使融资向优势公司、向注重股东回报的公司倾斜,由此才有望形成市场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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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我们不少上市公司是以圈钱为目的,从来不分红,这形成和造就了投资者的短期投机行为,而像佛山照明那样,能坚持长期“高额”分红的上市公司乃凤毛麟角,这次证监会能搞个办法,提高点要求,有利于从长期的投机中慢慢走向投资,当然,这只是对需融资的上市公司而言,分红要成为上市公司自觉的行为,除了靠制度外,还需要市场本身的机制来约束。